鎮(zhèn)江一司機駕駛轎車
在高速上因胎壓報警
下車充氣時被撞身亡
本車 “第三者責任險”拒賠
來看看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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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某日清晨5時許
汪某駕駛小型轎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因車輛胎壓報警將車停于應急車道
并下車給輪胎充氣
幾分鐘后
兆某駕駛重型廂式貨車行駛至此
因疲勞駕駛,疏于觀察
其車輛右側前部與站在小型轎車左側路面的
汪某發(fā)生碰撞
該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汪某當場死亡
該事故后經認定:
汪某、兆某分別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汪某的近親屬將兆某及其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
兆某車輛的保險公司申請
追加汪某車輛的保險公司為被告
要求其在交強險和
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汪某雖然已經下車,處于自己駕駛車輛之外,但不構成第三者責任險中所稱的“第三者”,沒有同意追加。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兆某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承擔60%的賠償責任。
駕駛人汪某已經下車
為何不能成為所駕車輛的“第三者”
獲賠本車“三者險”
辦案法官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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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人身傷亡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駕駛人以及本車車上人員。法官說,從法理角度分析,任何危險行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構成此類侵權案件的受害人。駕駛人作為車輛的實際控制人和駕駛風險的引發(fā)者,即使在事故發(fā)生時身處車外,其身份仍與“第三者”存在本質區(qū)別。若允許駕駛人轉化為“第三者”,將出現(xiàn)“自己向自己請求賠償”的邏輯悖論,違背責任保險的基本原理。
法官提醒
市民駕車出發(fā)前請檢查車輛胎壓、剎車、燈光,提前規(guī)劃路線,避開高峰時段,高速遇擁堵請勿占用應急車道,保持安全車距,雨天行車減速慢行。兒童乘車務必使用安全座椅,后排乘客請系好安全帶。若遇交通事故,牢記“車靠邊、人撤離、即報警”。輕微剮蹭可拍照后快速移車,避免二次事故。
來源:今日鎮(zhèn)江(潤萱 張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