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婚介公司介紹的相親對象一直不滿意,可以要求退還服務費嗎?日前,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合同糾紛案件。
單身姑娘小陳和某婚介公司簽訂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希望能通過專業(yè)服務找到合適的另一半。合同約定,服務包含四次約見機會,服務期限半年,總服務費6000元。
按約交費后,婚介公司通過微信為小陳先后介紹了4名相親對象。小陳對這四名男士都不太滿意,僅約見了其中一人,最后也未能成功建立戀愛關系。由于沒有遇到心儀對象,小陳認為婚介公司服務不夠主動,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額退款。雙方協(xié)商無果,小陳起訴至崇川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陳交納服務費用后,婚介公司在合同期內為其介紹的相親對象未能達到其要求,實屬正常,雙方可在剩余合同期內繼續(xù)尋找相親對象,以實現(xiàn)合同目的。契約精神需尊重,合同履行期間,婚介公司未明顯違約,亦無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小陳單方解除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鑒于婚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且在履約過程中確實存在一定的瑕疵,沒有及時全面地與小陳進行溝通、反饋,法院綜合考慮合同性質、雙方的履約情況等,酌情支持小陳的退費要求,判決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2500元。
“婚戀服務本質是‘機會提供’而非‘結果擔保’。情感匹配具有偶然性,法律不能強制要求婚介機構對‘相親成功’負責。”法官提醒,消費者需理性認知服務性質,避免將個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義務;而婚介機構也需誠信經營,不以情感焦慮為牟利工具。法官表示,當前我國尚無統(tǒng)一的婚介行業(yè)標準,如何更好地進行規(guī)范,細化合同內容,建立更完善的監(jiān)督機制,應當引起更多關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朱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