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們?nèi)路萁Y(jié)束,后面你需要我?guī)兔?,到時候喊我。”離職后的沈某對前公司負責人說了這句“仗義”的話,可誰也沒想到,這句好心的話讓其卷入了一場麻煩。原來,離職沒幾天沈某到前公司店里幫忙處理退款事宜被人打傷,事后為工傷賠償,官司打到二審法院,近日才塵埃落定。
沈某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了期限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24年3月19日,沈某向公司負責人張某發(fā)微信“咱們?nèi)路萁Y(jié)束,后面你退費什么需要我?guī)兔Γ綍r候喊我,反正我也沒什么事”。張某回復“好吧”。同年3月28日,公司將沈某社保停保,4月3日,沈某在公司幫助辦理退費事宜被人打了。此事,沈某與案外人趙某達成調(diào)解,趙某賠償了各項費用。
但沈某認為,幫忙期間是根據(jù)公司安排進行工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公司認為沈某僅是幫助張某個人處理退費事宜,公司3月底已將其工作的店鋪轉(zhuǎn)讓。沈某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確認沈某與公司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需支付沈某賠償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棲霞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南京棲霞法院了解到,公司已于2024年3月底將店鋪轉(zhuǎn)讓,沈某對店鋪不再經(jīng)營是明知的。即便沈某幫助處理退費等事宜,不能反映公司對小沈的支配和管理以及小沈?qū)敬嬖谌松硪栏叫?。綜合其個人繳納社保、領取失業(yè)金的情況及聊天內(nèi)容,法院依法確認雙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沈某2024年4月2日和4月3日為公司辦理退費等事宜是向公司提供勞務的行為。沈某因店鋪轉(zhuǎn)讓與公司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但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沈某不服上訴后,二審中雙方調(diào)解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并支付相關費用。
【法官說法】
法官認為,判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從雙方之間是否具有分工協(xié)性、人身隸屬性以及收入分配性等特征,綜合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進行支配性勞動管理。怎么分清是“幫忙”還是“上班”?關鍵看兩點:一是有沒有被公司“管著”(比如規(guī)定考勤、安排任務、遵守制度);二是雙方有沒有繼續(xù)“一起干”的意愿。還需要注意的一點:就算不構(gòu)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者在幫忙過程中受傷,依然可以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要求接受勞務的一方進行賠償。所以,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在找人幫忙時,都要考慮清楚其中的風險和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陳婷 魯冰順
校對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