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藍色預警期間乘坐地鐵,被電梯口的擋水板絆倒骨折,乘客以運營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索賠27萬余元。近日,北京房山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地鐵運營公司已采取合理警示與保障措施,乘客系因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而導致摔倒受傷,最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家住北京市某小區(qū)的周女士經(jīng)常乘坐地鐵出行。2025年8月適值北京雨季,在暴雨藍色預警后,地鐵運營公司設置擋水板應對防汛。
一天,周女士在地鐵站搭乘升降直梯時,右腳被設置在直梯門口的擋水板絆倒,摔倒在轎廂內(nèi)。地鐵站工作人員第一時間上前處置。隨后,周女士前往醫(yī)院就診,經(jīng)診斷為左腓骨遠端骨折等傷情。
周女士認為,擋水板既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也沒有地鐵站工作人員提醒,自己受傷是地鐵運營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所致。因此,周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地鐵運營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27萬余元。
地鐵運營公司則表示,在暴雨藍色預警期間設置擋水板,是為應對特殊氣象災害、保障公共通行利益所采取的合法防汛措施;同時,已通過鋪設防滑墊、擺放黃色警示牌等多種方式向乘客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當時北京市氣象臺發(fā)布了暴雨藍色預警信號,其中提醒“房山等局地累計降雨量將超過100毫米,請關注分區(qū)預警并做好防范?!?/p>
地鐵運營公司根據(jù)提交的現(xiàn)場錄音,主張周女士在事發(fā)現(xiàn)場自認走得快未看到擋水板導致摔倒。同時,監(jiān)控視頻顯示,多名乘客在進入地鐵站的電梯前都看到了擋水板。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在北京市發(fā)布暴雨藍色預警后,地鐵運營公司按照防汛應急預案在直梯門口設置擋水板,是為特殊天氣保障公共通行利益的需要臨時采取的安全措施,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F(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顯示,擋水板上有雙色警示條紋和“注意腳下小心絆倒”警示文字,擋水板一側還放置了黃色警示牌子;擋水板周邊地面干凈平整、無明顯障礙物。
周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特殊天氣出行時應比日常出行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周女士經(jīng)常乘坐地鐵出行,理應更加熟悉地鐵站的通行環(huán)境,卻因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導致摔倒受傷,該損害后果屬于自身原因所致,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周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法官認為,現(xiàn)實生活中,“公共場所受傷必賠”的誤區(qū),本質上是對安全保障義務的片面理解,更是對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的忽視。本案的裁判結果,并非否定公民的合法維權權利,而是清晰地告知社會公眾:維權需依法、理性,不能因為“在公共場所受傷”就盲目索賠,忽視自身義務、轉嫁自身過錯。
安全保障義務是賓館、商場、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但這一義務絕非“無限責任”,邊界在于“合理、必要、可預見”。
簡單來說,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結合自身經(jīng)營場景、排查潛在風險隱患,采取與自身能力、實際需求相匹配的合理防范措施,盡到“應盡之責”,就無需為超出自身控制范圍的意外承擔責任。而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務的同時,履行自身安全注意義務,既是對自己生命健康負責,也是法治社會應有的素養(yǎng)。
來源:人民日報微信綜合北京日報微信(記者:張宇,通訊員: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