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的一位女士在例假剛結束就去學游泳,當天夜里發(fā)生大出血,后來通過住院手術恢復健康。她認為,游泳館沒有盡到提醒義務,需要擔責,并提出要游泳館贈送一張兩千元的游泳卡作為賠償,雙方并未就此達成一致。
不少網(wǎng)友認為女子的要求沒有道理,甚至有醫(yī)學專家指出,該女子的病癥子宮異常出血,子宮肌瘤和息肉,和游泳沒有必然關系,屬于個人身體原因。該女士則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主張游泳館未盡安全告知義務。
我們不禁思考,公共場所安全告知義務的邊界在哪里?筆者認為,游泳館保障的是公共的一般安全,包括水質是否達標、設施是否安全、救生員的配備是否合理等等。告知義務也在其范疇內(nèi),比如禁止跳水、佩戴泳帽等等。而個人的身體健康并不在這些范疇內(nèi),因個體差異帶來的生理風險,很難被法規(guī)強制約定。
筆者注意到,一些游泳館會對特定高風險人群進行一些提示,例如心臟病、高血壓和孕婦等,設置一定提醒,但極少有對女性生理期進行提醒。游泳館的解釋是,認為經(jīng)期前后不要下水這是一種常識,且因人而異。這種常識的健康普及率到底有多少,在產(chǎn)生認知差異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考慮其中的關系。筆者認為,高血壓等身體狀態(tài)覆蓋人群廣,且下水時易遇到即時風險,是醫(yī)學公認的高危因素之一。相比之下,個人身體因素帶來的風險則和游泳既無強關聯(lián),也沒有普遍性,若要羅列,可能幾張紙都寫不完。
公共場所經(jīng)營者當然可以做得更好,更加細化,其出發(fā)點是更好的服務百姓,提供更多溫暖,而不應當被刁鉆的角度為難,被迫聲明免責條款。從個人角度,每個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全然將自身安全健康“外包”給社會,才促生如今網(wǎng)絡上“巨嬰”的形容。
風險提示可標準化,但不應該擴大化,健康決策終屬每個人個體,公共服務也不可能為每個認知差“補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