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逝者是情感寄托,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益,但祭奠權益的行使并非絕對,它與贍養(yǎng)義務、逝者遺愿、親情倫理等密切關聯(lián)。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悉,近日,福州市臺江法院審結一起兄弟間因祭奠母親引發(fā)的人格權糾紛,清晰劃定了“權利行使”與“責任擔當”的邊界。
潘老太生前育有兩子一女,晚年與長子大徐共同生活。2024年8月,因子女未履行贍養(yǎng)義務,潘老太將兩子一女訴至臺江法院,要求支付贍養(yǎng)費。臺江法院依法判令子女支付相應的贍養(yǎng)費。判決生效后,小徐未主動履行義務,直至潘老太申請強制執(zhí)行,才完成贍養(yǎng)費支付。
2025年9月,潘老太去世,長子大徐辦理喪葬事宜時,未通知次子小徐,小徐認為其祭奠權益被侵犯,遂將大徐訴至臺江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庭審中,大徐提交了潘老太生前錄制的視頻,證明老人明確表示不愿小徐前來祭奠。
臺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祭奠權益是基于人格尊嚴產(chǎn)生的特定人格利益,依法應予以保護,但權利人行使權利須合法、合情、合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與逝者遺愿。大徐未通知小徐參與祭奠,客觀上損害了小徐表達哀思的權利,但潘老太生前因贍養(yǎng)問題與小徐產(chǎn)生糾紛,小徐經(jīng)強制執(zhí)行才履行贍養(yǎng)義務,其生前未積極關心母親、修復親情裂痕,存在明顯過錯。同時,潘老太明確拒絕小徐祭奠的遺愿,應得到充分尊重。
訴訟過程中,經(jīng)釋法析理,大徐將母親安葬處告知小徐。綜合考慮大徐未通知小徐參與祭奠系尊重母親遺愿,在案證據(jù)未體現(xiàn)小徐存在嚴重精神損害,亦從修復親情、化解家庭矛盾的角度出發(fā),臺江法院最終依法駁回小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
法官表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法定贍養(yǎng)義務,這是法律底線,也是倫理根基。未履行贍養(yǎng)義務,不僅會受到道德譴責,更會在法律層面影響權利行使。唯有生前盡孝,才能在身后坦然追思。逝者遺愿應被尊重,權利行使須有邊界。祭奠權益的核心是“告慰逝者”,因此必須尊重逝者的真實意愿。潘老太生前明確拒絕小徐祭奠,這一意愿應當?shù)玫椒膳c親屬的共同尊重。
視頻 徐韶達 周嘉楠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
校對 朱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