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4月24日訊(記者 郭一鵬) 乘車沒系安全帶、坐摩托沒戴頭盔,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乘客需要“自擔”責任嗎?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雖然此類行為與發(fā)生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交警在認定責任時乘客大多也不會擔責,但此類行為有可能造成自身損害結果的擴大,所以法院在審理時一般會讓有這樣行為的乘客承擔“自身損失”的部分責任。
湖南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系列案件,2024年6月,高某等6人乘坐網約車去往親戚家。當日4時許,網約車因在雨天行車未降低車速而追尾前方貨車,造成車損及高某等6人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網約車司機趙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司機張某負次要責任,高某等6人無責任。事發(fā)時,高某坐在副駕駛位置,系有安全帶,其余五人坐在后排均未系安全帶,其中有一人被甩出,左手臂因卡在車掛手位置而斷離,損傷慘重。事發(fā)后,高某等6人將趙某、網約車掛靠公司、張某及兩車的保險公司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其損失。
漢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等6人的損失應當先由張某駕駛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按各方責任劃分。雖然交警部門認定高某等6人不承擔事故責任,但是經庭審查明,除高某外其余坐在后排的5人均未系安全帶。雖然未系安全帶的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交警部門也未認定承擔事故責任,但若系有安全帶,可以減輕損害后果,其該行為增加了自身的危險,客觀上也造成了自身損害結果的擴大。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綜上,法院判定未系安全帶的5人對自身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承擔10%的責任,系有安全帶的高某無需對自身損失承擔責任。
再來看看江蘇高院曾發(fā)布了一起案例,小劉駕駛汽車行駛至路口,小張騎著電動摩托車載著小沈同樣行至路口,兩車相撞導致小張、小沈兩人受傷。根據當地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小劉、小張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小沈不承擔責任。后小沈因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與小張、小劉及保險公司協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事故責任認定已經出來,但劃分的事故責任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劃分民事賠償責任,主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過錯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乘客未戴頭盔的行為通常不被視為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但是,乘客未戴頭盔的行為可能會加重事故發(fā)生的損害后果。因此,在民事賠償責任劃分中,法院需要考慮乘客未戴頭盔的行為是否對損害后果的擴大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事故認定書記載,小沈被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從而構成十級傷殘,該傷殘通常是由腦部損傷直接引起。結合醫(yī)學常理及事故致傷機理,其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顯著增加了頭部遭受嚴重損傷的風險,客觀上加重了其實際損傷的程度。再者,小沈未履行佩戴安全頭盔的法定義務,屬于對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的違反。綜上,小沈的行為雖不引發(fā)事故,但對自身損害后果的擴大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其加重的傷殘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诖?,小沈應對因其自身過錯所導致的、超出事故本身可能造成損害范圍的那部分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故法院酌定小沈自行承擔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外10%的責任。
多說一句:
生命沒有重播鍵,安全也絕不可寄望于僥幸。從法律層面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
大部分駕駛員和副駕駛乘坐人員養(yǎng)成了上車先系安全帶的良好習慣,但后排乘坐人往往會忽視系安全帶的重要性。曾有數據則顯示,在可能致死的事故中,規(guī)范使用安全帶可使車內人員生還率提高60%。具體來看,駕駛人未系安全帶,交通事故死亡率將提高37.7倍,前排、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帶,死亡率將分別提高10.6倍和3.1倍。因此,無論是開車還是坐車,無論是前排還是后排,一定要系好安全帶。
此外,頭部是人體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傷害的部位,而安全頭盔的保護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在事故發(fā)生的瞬間,頭盔不僅能緩沖撞擊力,更能有效防止二次傷害。所以,也請牢記,佩戴安全頭盔雖然只是一個簡單的動作,但在意外發(fā)生時或許有保命的作用。
校對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