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只兔子雕塑真吸睛,擺店里引流肯定好!”無錫一公司負責人看到網上爆火的某雕塑兔子,沒多想就搬進了自家店鋪,卻沒想到這一搬,直接搬出了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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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侵權證據
原告A公司,經授權依法享有某兔子雕塑作品的著作權。該雕塑憑借獨特設計與情感表達,在國內外多個城市巡展,具有很高的市場知名度與商業(yè)價值。被告B公司,也就是無錫的的一家主營家居銷售的企業(yè),其在某線上店鋪以遠低于正品的價格購入了一件原告A公司擁有著作權的雕塑復制品。
據查,在未取得A公司任何授權的情況下,B公司不僅將雕塑公然陳列于其線下門店用于營造環(huán)境、吸引客流,還通過社交媒體拍照、傳播,進行商業(yè)宣傳。A公司發(fā)現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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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侵權證據
無錫市新吳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方B公司雖然是從線上購買的雕塑,但其購入價格極低,購買時也未核實銷售方是否擁有合法授權。其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公開陳列作品,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展示內容,侵犯了A公司對案涉雕塑享有的展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庭審中,B公司表示對案涉雕塑已經進行銷毀處理。在法院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和解,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0元。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著作權法》的核心在于保護創(chuàng)作者的智力成果。作品一旦創(chuàng)作完成,其復制、展覽、信息網絡傳播等權利便依法產生并受到保護。在商業(yè)經營活動中,無論作品是用于銷售、展覽還是作為環(huán)境裝飾,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進行商業(yè)性使用或傳播,均可能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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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侵權證據
法官提醒,對于廣大經營者而言,必須樹立清晰的版權意識。唯有尊重知識產權,合法合規(guī)經營,方能避免無意侵權帶來的法律風險與經濟損失,讓生意做得更穩(wěn)、走得更遠。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